臺東簡易庭106年度東簡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24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勝泉黃勝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
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7日
以106年度補字第15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定業於106年6月9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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