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66號
原 告 林育安
被 告 德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月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459元(即4至8
月未付薪資133,459元+9月薪資28,000元=161,45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