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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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一四號
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六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六二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壹拾萬陸仟陸佰柒│AB一七0一0三││││限公司甲○○│││拾叁元│0││├─┼─────────┼─────────┼───────────┼────────┼────────┼──┤│2│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叁萬零壹佰叁拾柒│AB一七二七二五││││限公司甲○○│││元│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