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37號
原   告  劉家青劉清秧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
複代理人   蘇志弘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2年6月10日上午10時15
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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