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0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 陳文雄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0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 陳文雄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