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38號聲請人 蔡長佑 律師(被繼承人 黃朝常 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朝常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