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34號原告 陳嘉緯 被告 李家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669,136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3,700元,則依上列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即669,136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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