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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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小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小上字第87號抗告人 王淑華 相對人 鄭櫻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30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準用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經本院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337號判決抗告人敗訴,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依法自不得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仍提起本件抗告,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樺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