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葉春來 被告 張謝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2年度易字第9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59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自應依刑事訴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黃麗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