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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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 潘憲堂 訴訟代理人 蔡豐徽 律師原告 潘憲隆 被告 尤冬菊
潘建伯 潘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土地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30元【(753+754+754)×230=52003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珍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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