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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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68號上訴人 羅呂美猜 訴訟代理人 羅來乾 被上訴人 羅來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4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簡易判決之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狀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又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
6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簡易判決(104年度板簡字第1457號),提起上訴到院,惟其上訴狀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簡易判決之上訴聲明,不合上訴程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劉以全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