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804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武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天鳳 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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