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行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1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行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行之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甚明。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以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像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23之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69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附表編號28、29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2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30、31之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均已確定,有卷附各該裁判、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附表編號1、9至13、16、17、20、21、23、25至27雖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惟經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與附表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頁)。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審酌受刑人於附表所犯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竊盜等罪,所犯數罪之罪質、犯罪類型相同,犯罪時間集中於102年7月至103年4月間,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整體非難評價應予減輕,始符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爰以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4年5月為下限,並以附表各所處之刑合計為有期徒刑20年8月,而編號1至23、28至29、30至31曾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1年、4年10月,加計附表編號24至27未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處之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8年4月為上限,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錢建榮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8日下午4時許│103年2月9日上午7時許│103年2月9日上午7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061號│第1300、1301號│第1300、1301號│├───┬────┼───────────┼───────────┼───────────┤│最後│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2年度桃簡字第2224號│103年度審訴字第58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5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20日│103年7月25日│103年7月25日│├───┼────┼───────────┼───────────┼───────────┤││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字桃簡第2224號│103年度審訴字第58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583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21日│103年9月2日│103年9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助字第2150號│││13970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23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7日上午10時許│102年8月12日上午11時許│102年12月17日下午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301號、103年度毒偵│第4301號、103年度毒偵│第4301、103年度毒偵字│││字第278、710、1829、12│字第278、710、1829、12│第278、710、1829、121│││1號、103年度偵字第4096│1號、103年度偵字第4096│號、103年度偵字第4096│││號│號│號│├───┬────┼───────────┼───────────┼───────────┤│最後│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12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12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17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12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12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12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6日│103年10月6日│103年10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960號││├───────────────────────────────────┤││編號4-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23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3日凌晨1時許│103年1月6日凌晨0時20分│102年11月19日下午3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301號、103年度毒偵│第4301號、103年度毒偵│第430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78、710、1829、12│字第278、710、1829、12│字第278、710、1829、12│││1號、103年度偵字第4096│1號、103年度偵字第4096│1號、103年度偵字第4096│││號│號│號│├───┬────┼───────────┼───────────┼───────────┤│最後│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12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12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17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12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12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12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6日│103年10月6日│103年10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960號│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961號││├───────────────────────┼───────────┤││編號4-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9-1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23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10日凌晨2時許│102年12月17日下午5時許│103年1月3日凌晨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301號、103年度毒偵│第4301號、103年度毒偵│第430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78、710、1829、12│字第278、710、1829、12│字第278、710、1829、12│││1號、103年度偵字第4096│1號、103年度偵字第4096│1號、103年度偵字第4096│││號│號│號│├───┬────┼───────────┼───────────┼───────────┤│最後│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12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12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17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12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12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12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6日│103年10月6日│103年10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961號││├───────────────────────────────────┤││編號9-1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23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7日上午10時許│103年2月2日晚間7時許│103年2月4日晚間7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第│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4301號、103年度毒偵│3553號│3553號│││字第278、710、1829、12│││││1號、103年度偵字第4096│││││號│││├───┬────┼───────────┼───────────┼───────────┤│最後│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12號│103年度審易字第598號│103年度審易字第5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11日│103年9月11日│├───┼────┼───────────┼───────────┼───────────┤││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12號│103年度審易字第598號│103年度審易字第598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6日│103年10月6日│103年10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助字第59號│││16961號│││├───────────┼───────────────────────┤││編號9-13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14-1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年│││├───────────┴───────────────────────┤││編號1-23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4日晚間7時12│102年11月28日晚間8時40│102年11月13日凌晨3時許│││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048號│923號│第2232、4861號│├───┬────┼───────────┼───────────┼───────────┤│最後│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439號│103年度桃簡字第408號│103年度易字第10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14日│103年10月15日│103年11月13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439號│103年度桃簡字第408號│103年度易字第1055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3日│103年11月10日│104年1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437號│16691號│350號││││├───────────┤││││編號18-1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23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中旬│102年11月8日下午3時至7│103年1月3日凌晨3時許││││時許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232、4861號│2232、4861號│2232、4861號│├───┬────┼───────────┼───────────┼───────────┤│最後│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55號│103年度易字第1055號│103年度易字第10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3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55號│103年度易字第1055號│103年度易字第1055號││判決├────┼───────────┼───────────┼───────────┤││判決│104年1月5日│104年1月5日│104年1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51號│││350號│││├───────────┼───────────────────────┤││編號18-19應執行有期徒│編號20-21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刑1年4月│││├───────────┴───────────────────────┤││編號1-23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7日採尿時往前│102年4月17日採尿時往前│103年2月20日凌晨3時許│││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191號│第2191號│2883、10788號│├───┬────┼───────────┼───────────┼───────────┤│最後│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103年度審易字第9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9日│103年12月9日│104年1月22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103年度審易字第949號││判決├────┼───────────┼───────────┼───────────┤││判決│104年1月4日│104年1月4日│104年1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新竹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362號│2363號│1687號││├───────────┴───────────┤│││編號1-23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18日22時至同年│103年2月20日晚上8時許│103年3月22日晚上8時32│││月19日10時30分間之某時││分至38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新竹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83、10788號│22303號│5907號│├───┬────┼───────────┼───────────┼───────────┤│最後│法院│新竹地院│新北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949號│103年度易字第1521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22日│104年3月25日│104年10月23日│├───┼────┼───────────┼───────────┼───────────┤││法院│新竹地院│新北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949號│103年度易字第1521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14號││判決├────┼───────────┼───────────┼───────────┤││判決│104年1月22日│104年5月12日│104年10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4年度執字第│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新竹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88號│11062號│5314號│└────────┴───────────┴───────────┴───────────┘┌────────┬───────────┬───────────┬───────────┐│編號│28│29│3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5日晚上11時許│103年3月9日0時至同年月│103年4月10日晚上11時許││││10日上午10時許前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新竹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新竹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420號│10420號│2873、3101號│├───┬────┼───────────┼───────────┼───────────┤│最後│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26號│105年度易字第226號│104年度訴字第3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4日│105年7月4日│105年5月27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26號│105年度易字第226號│104年度訴字第344號││判決├────┼───────────┼───────────┼───────────┤││判決│105年7月18日│105年7月18日│105年7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995號│新竹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281號││├───────────────────────┼───────────┤││編號28-2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30-31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31│││├────────┼───────────┼───────────┼───────────┤│罪名│加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5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1日上午5時2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73、3101號│││├───┬────┼───────────┼───────────┼───────────┤│最後│法院│本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9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2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918號││││判決├────┼───────────┼───────────┼───────────┤││判決│106年9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新竹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281號││││├───────────┤││││編號30-31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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