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1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78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毅選任辯護人蔡惠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78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續一字第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毅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而為下述犯行,案經告訴人 林崑 海訴請偵辦。因認被告就下述㈠至㈤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就下述㈥部分,涉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等罪嫌:
㈠民國101年1月8日,在TVBS電視臺(址設臺北市○○區○○
路○○○號)之「2100週末開講」節目中,以節目來賓之身分,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㈡於101年1月9日,在TVBS電視臺之「2100掏新聞」節目中,
以在外地與節目現場連線之方式,就林 崑海 涉及操控總統選舉賭盤及遭約談等相關議題進行討論,並發表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㈢於101年1月11日,在上址TVBS電視臺「2100掏新聞」節目中
,以節目來賓之身分,發表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㈣於101年1月8日晚間接受聯合報訪問時,表示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㈤於101年1月10日傍晚,在行駛於高雄市市區道路之宣傳車上
,沿路公開發表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㈥於101年1月6日至12日止,基於公然侮辱及誹謗犯意,在其
個人所申設之「談天論地話縱橫」臉書專欄中張貼文章,發表如附表編號6所示不實言論及辱罵言語,均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及名譽。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者,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30年上字第48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是被告於經判決有罪確定前,應被推定為無罪,且無自證無罪之義務,均為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
三、言論自由係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又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可參。是則:
㈠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
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惟若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以誹謗罪相繩。此與美國於憲法上所發展出的「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actualmalice)」,大致相當。而所謂「真正惡意原則」係指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準此,是否成立誹謗罪,首須探究者即為行為人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誹謗故意。
㈡所謂「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
」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規定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㈢刑法第311條所謂「善意」之認定,倘涉及之對象係公眾人
物,則因公眾人物較諸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眾傳播媒體,自可利用媒體為其所作所為進行辯護,是以其就公共事務之辯論,實處於較為有利之地位,則人民對公眾人物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自應嚴格認定其是否確非出於善意。至「可受公評之事」,則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故行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在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發揮監督公務員或公眾人物之效。至於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非在審查評論或意見表達是否選擇適當之字眼或形容詞,而係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評論的事實是否已經為大眾知曉,或是否在評論的同時一併公開的陳述,使社會大眾得以判斷表達意見之人對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進而選擇是否接受該等意見或評論,至於評論是否「正確」,自非法院所應判斷。
四、證據能力方面: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
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而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無違即可,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查被告被訴前開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等罪嫌,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而為無罪諭知,本判決即毋庸論述所援引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五、實體方面:㈠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等罪嫌,無非
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 林崑海 、證人 楊之中 、 李漢儀 於偵查中之證述,真晨報101年1月6日報導影本、TVBS電視臺節目錄影光碟、被告「談天論地話縱橫」臉書文章列印畫面、聯合報及聯合晚報報導影本及另案被告楊 秀珍 等人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及偵查卷宗各1份,為其主要論罪依據。
㈡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涉有上開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犯行,辯稱
:本案涉及2012年總統大選與立委選舉,我及我選區就是賭盤標的,我所揭發之選舉賭盤自然為涉及公眾利益的可受公評之事,告訴人涉及選舉賭盤是有人證、物證與佐證,人證部分為 柳聰賢 律師,柳律師是選舉賭盤涉案人 楊秀珍 之委任律師,所以當柳律師告知我告訴人涉入選舉賭盤,影響總統選舉與我個人的立委選舉,自然為我所深信不疑;物證部分,我當時掌握楊秀珍等人的市調處監聽筆錄與部分調查筆錄,筆錄中明確表達 林董 與 海董 涉入選舉賭盤,楊秀珍也承認林董、海董就是林崑海;佐證部分,則為真晨報採訪主任楊之中與相關媒體報導,如中國時報與蘋果日報,而李漢儀記者一審審理的證詞顯示檢察官扭曲李漢儀說法,且李漢儀向上司楊之中做回報,楊之中認定告訴人是在恐嚇記者,然後向我陳情。所以我在人證、物證與佐證之下確信告訴人確實涉入參與選舉賭盤,即使在證據充分下,我也只是用質疑的方式要求告訴人出面說明、澄清社會疑慮,並無誹謗或公然侮辱告訴人之故意等語。
㈢經查:
⒈被告有於上開時間以上開方式發表附表所示言論及文章之事
實,業經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原審易字卷第124頁反面、156頁反面、159頁;本院卷第98頁反面),附表編號1部分,並經公訴檢察官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依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所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內容,當庭更正此部分起訴事實,有被告之刑事陳報狀、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原審易字卷第113、114、122頁)及TVBS電視臺101年1月8日節目錄影光碟1片(他880號卷存放袋)附卷可稽;附表編號
2、3、5部分,復經原審當庭勘驗TVBS電視臺節目錄影光碟檔案確認內容如附表編號2、3、5原審勘驗結果欄所載,有原審勘驗筆錄3份(詳如附表編號2、3、5備註欄所示)及TVBS電視臺節目錄影光碟3片(他880號卷存放袋)在卷足憑;附表編號4、6部分,則分別有聯合報依被告於101年1月8日接受採訪內容所撰寫,標題「邱毅: 三立 老闆涉選舉賭盤藏匿無蹤」之聯合報101年1月9日報導影本(他880號卷第11頁),以及被告於101年1月6日至同年月12日在其「談天論地話縱橫」臉書專欄中發表附表編號6所示內容文章之被告「談天論地話縱橫」臉書專欄擷取畫面4份(他880號卷第8至10頁)附卷可按,此部分之事實,均堪認定。
⒉被告所發表附表編號1至6所示言論及文章中,主要係在指摘
告訴人遭組頭楊秀珍供出涉嫌操控選舉賭盤,企圖以賭盤影響總統及被告選區之選舉結果;告訴人收受檢察官傳票後,因害怕接受調查,以出國為由欺騙檢察官,惟實際上人在高雄;及告訴人以找黑道對付記者方式,威脅恐嚇報導告訴人介入選舉賭盤之記者等事項,而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選舉,屬重大政治公共事務,任何與選舉有關之人、事、物均應接受社會各界公評,告訴人有無藉由新聞媒體操控非法之選舉賭盤活動,藉以影響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與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事涉人民投票動向、社會選舉風氣及選舉結果是否受到非法賭盤活動等不當外力因素,攸關民主法治國家選舉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更與我國民主政治發展有重要關聯,自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之可受公評事項。而告訴人有無因涉入選舉賭盤遭檢察官傳喚到庭說明及藉故請假、是否如期到庭及有無威脅恐嚇報導渠涉入賭盤之記者等事項,則均源於告訴人有無涉入選舉賭盤企圖影響選舉結果相應而來,且分別事關我國偵查犯罪機關查察不法之公信力及新聞媒體報導自由及可信性,自亦均係與公共利益有關之可受公評事項。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在於被告發表附表言論及文章時,就其所指摘之具體事實,主觀上有無實質惡意,亦即在事實陳述方面,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誹謗故意,以及針對各個具體指摘事項所提出之批判,有無踰越所謂「合理評論原則」範疇,亦即在伴隨事實陳述所為之意見表達方面,有無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二方面言之。
㈣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言論及文章中,關於指摘告訴人遭組頭
楊秀珍供出涉嫌操控選舉賭盤,企圖以賭盤影響總統及被告選區選舉結果等事項:
⒈被告有無誹謗故意:
⑴楊秀珍、 陳國楨 前因涉嫌於101年第13屆總統、副總統選
舉及第8屆立法委員高雄市第七選區候選人邱毅及趙 天麟 選舉賭博及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 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申請法院核發監聽票,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站(下稱臺北市調站)對包括楊秀珍在內等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聽後,於101年1月3日包括楊秀珍在內等人進行搜索,同日楊秀珍係在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陪同下前往屏東調查站應訊,楊秀珍、陳國楨等人 嗣均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以101年度選偵字第15、35、70、8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387號提起公訴(下稱選舉賭盤案)等事實,業經楊秀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到屏東調查站當晚有請柳聰賢律師陪同等語在卷(原審易字卷第269頁反面至第270頁),並經證人柳聰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楊秀珍有一天被臺北市調處搜索,有查扣她的會計及帳戶5千多萬元,她很緊張,她被帶到屏東調查站訊問,她的同居人 李福隆 來找我,叫我到屏東調查站陪同楊秀珍應訊,我有問李福隆是什麼事情,他說是與三立老闆及屏東縣議長 林清 都等有涉及選舉賭盤的案件,我之後就以電話告知被告。當日在屏東調查站訊問中間休息,我跟楊秀珍走到外面抽菸時,我問楊秀珍說林崑海跟 黃俊傑 有無在用選舉賭盤,她向我點頭。在楊秀珍被屏東調查站抓到之前,我是向 郭璧諭 求證,我有問楊秀珍的會計 莊淑如 ,因為莊淑如的先生郭璧諭是我的當事人,他有槍枝及重利案件是我辦過的,我跟他很熟,我知道他有替楊秀珍請棒球選手上酒店性招待等等,所以我知道他對於職棒簽賭等很熟,郭璧諭跟我講說楊秀珍有在用選舉賭盤,總統、立委選舉的賭盤都有,我當時問他說楊秀珍有無在用選舉賭盤,我說黃俊傑在高雄要拿幾千萬元出來做選舉賭盤,要把邱毅拉下來,我要向他確認,他就跟我說對、對、對。在楊秀珍被屏東調查站抓到之前,因為我很多當事人都有在簽賭選舉賭盤,我的當事人有跟我講關於黃俊傑、林崑海要一起出來押 趙天麟 勝選,把被告拉下來之事,我怕被告選不上,所以就先跟被告報告等語綦詳(原審易字卷第145頁反面至146頁反面、148頁正反面),且有選舉賭盤案自100年10月至同年12月之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通訊監察譯文(偵1666號卷第146至169頁)、選舉賭盤案起訴書(偵1666號卷第215至227頁)各1份在卷可稽。據此,足徵被告確有於101年1月3日前,以及在楊秀珍選舉賭盤案於101年1月3日搜索訊問時,柳聰賢以選任辯護人身分陪同楊秀珍至屏東調查站應訊後,經柳聰賢告知告訴人涉入楊秀珍選舉賭盤,企圖以賭盤影響選舉結果,而柳聰賢又係楊秀珍涉犯選舉賭盤案之選任辯護人,柳聰賢所述各節,對被告而言,自有高度可信性。
⑵且楊秀珍與陳國楨所涉選舉賭盤案之下述對話監聽譯文中
,談及選舉賭盤及被告與趙天麟民調高低等內容時,所提及之「海董」即指告訴人林崑海一節,亦經楊秀珍於選舉賭盤案101年2月2日臺北市調處訊問時,供稱:我與陳國楨(即賭客)在電話中所指的「海董」應該就是林崑海,我認識林崑海等語;以及陳國楨於選舉賭盤案101年1月17日偵訊時、同年2月7日在臺北市調處訊問時,供承:我與楊秀珍在100年10月18日15時50分54秒監聽譯文中提及之「 董仔 」是海董,就是三立電視董事長林崑海。我有向楊秀珍下注趙天麟跟邱毅的PK盤,我下注趙天麟贏,下注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等語在卷,有楊秀珍之臺北市調處調查筆錄(偵1666號卷第172頁正反面)、陳國楨之臺北市調處調查筆錄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訊問筆錄(偵1666號卷第170、198頁正反面)及下述監聽譯文各1份附卷可憑:
①100年10月18日15時50分54秒對話內容(偵1666號卷第166頁反面):
楊秀珍:那他們現在高雄邱毅跟那個誰,跟趙天麟,現
在情形怎樣?陳國楨:我看是趙天麟而已。
楊秀珍:為什麼這樣講?陳國楨:我本來今天要去跟你講的,邱毅哪有贏的那個
,邱毅風評很差,別人的朋友可能想說他爆料,有夠神氣,有夠英雄的,那個就不一定是正面的。你們現在都看好邱毅喔?楊秀珍:我沒有耶。
陳國楨:你不好喔,你朋友是有興趣的,你就問他。
楊秀珍:『董仔』是還要嗎?陳國楨:看多少都好。
楊秀珍:他們現在民調,高雄市有民調嗎?他們民調比
較準?陳國楨:有啦!現在還有嗎?我都沒用,你沒幫我問一下。
楊秀珍:好,我幫你留。
陳國楨:你要幫我留多少。
楊秀珍:我看你要多少。
陳國楨:我看我用這間房子跟他拼。
楊秀珍:哈哈,真的喔?陳國楨:我想用這間房子跟他拼。
楊秀珍:這樣喔,你是要留一百萬?陳國楨:嗯。
楊秀珍:好,如果你確定,我就給你那個喔!②100年12月5日15時12分34秒許對話內容(偵1666號卷第158頁):
陳國楨:天麟昨晚做的民調,剛才拿給我看,就是所有
的民調贏12.8,扣掉一定會去投票的,贏14.6,昨晚做的,剛才中午拿給我跟『海董』看。
楊秀珍:我就跟你說你不用煩惱這個,你還沒說要跟我買,我已經先留起來了。
陳國楨:那最好,我是煩惱你而已。
③100年12月7日14時58分34秒許對話內容(偵1666號卷第160頁):
陳國楨:老闆娘,跟你說,如果有五千,真的要拚下去。
楊秀珍:我就跟你說我有拚了,我就拚這一注,其他我就不去應。
陳國楨:玩那個邱毅,最主要天麟喔,我這邊不管是最
正確的民調,我都可以掌控,我都會馬上跟你說。因為昨晚我跟『海董』本來要去天麟那邊,結果『海董』的太太回來,我們就沒有去。
中央的民調,競選總部的民調,天麟本身的民調,這三個民調,因為選前十天不能公布民調,但是這三方面的民調,我都可以完全掌控,我最後這段時間的民調,隨時都可以跟你說。
⑶再以陳國楨於選舉賭盤案中,坦承向楊秀珍下注被告與趙
天麟之PK盤,下注趙天麟贏,下注金100萬元等語之供述內容,核諸上開監聽譯文中,楊秀珍、陳國楨在①100年10月18日15時50分54秒對話監聽譯文中,為「(楊秀珍)『董仔』是還要嗎?」「(陳國楨)看多少都好。」之對話後,緊接為「(陳國楨)有啦!現在還有嗎?我都沒用,你沒幫我問一下。」「(楊秀珍)好,我幫你留。」「(陳國楨)你要幫我留多少」「(楊秀珍)我看你要多少。」「(陳國楨)我看我用這間房子跟他拼。」「(楊秀珍)哈哈,真的喔?」「(陳國楨)我想用這間房子跟他拼。」「(楊秀珍)這樣喔,你是要留一百萬?」「(陳國楨)嗯。」等對話內容,足徵楊秀珍以隱諱不明方式詢問陳國楨『董仔』即告訴人是否還要,陳國楨回稱「看多少都好」所指標的,與陳國楨緊接向楊秀珍抱怨「我都沒用,你沒幫我問一下。」,並表示欲以房子拼博,最後要求楊秀珍為渠保留100萬元所指標的,二者相同,均指選舉賭盤下注金額而言,前者,係關於告訴人部分之下注金額而言,後者,始為陳國楨個人之下注金額甚明,陳國楨於偵查中證稱:100年10月8日15時50分54秒對話監聽譯文中,我是借林崑海之名,因為他比較有份量,且楊秀珍跟我很熟,所以他不太讓我下注云云(偵1666號卷第170頁)要係違實之詞,不足採信。再自楊秀珍、陳國楨上述於②100年12月5日15時12分34秒、③100年12月7日14時58分34秒許之上開對話監聽譯文內容,可見陳國楨、趙天麟與告訴人相互之間,交情深厚,告訴人對於被告與趙天麟競選第8屆立法委員高雄市第七選區選舉結果極為關心,立場明顯支持趙天麟,下注亦係押賭趙天麟勝選。總此,堪認被告在所發表附表所示言論及文章中,提及掌握楊秀珍等人市調處監聽筆錄,組頭楊秀珍開設總統選舉及被告與趙天麟所屬選區立委選舉賭盤,楊秀珍供出「林董」、「海董」即告訴人涉入選舉賭盤,企圖操控選舉賭盤影響總統及被告選區選舉結果等內容,並非無中生有,其所言既有所本,主觀上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要難謂其有誹謗故意。
⑷至楊秀珍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當日在屏東調查站時,我
沒有跟柳聰賢律師說是關於選舉賭盤的事,好像說是因為六合彩賭博案件,我沒有說到具體的人,也沒說林崑海、黃俊傑有涉入,也沒有跟柳聰賢律師討論案情云云(原審易字卷第270頁正反面、273頁反面、274頁)。惟楊秀珍該時係因涉犯選舉賭盤案遭搜索、訊問,嗣移送檢察官複訊後,即有可能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之情形下,既已委託柳聰賢律師陪同,衡常為使柳聰賢律師對渠所涉犯選舉賭盤案之相關人、事、時、地等節有所了解,俾以適時提出有利辯證或主張訴訟上權利,當會就渠所涉選舉賭盤案案情與委任律師討論,要無絲毫未與柳聰賢討論關於渠所涉選舉賭盤案案情之可能。是以,楊秀珍於原審審理時此部分證述之可信性,已非無疑。且酌諸楊秀珍於原審審理時,除明確否認有向陪同應訊之柳聰賢律師提及選舉賭盤案情(原審易字卷第270頁正反面),以及曾與林崑海通過電話(原審易字卷第272頁)外,就渠所涉選舉賭盤案判決結果係認渠以總統、立委選舉為賭博標的、調查員有無詢問渠在電話裡所述綽號「海董」、「林董」者究為何人、有無在調查站應訊時答稱渠在電話中所稱之「海董」、「林董」即為告訴人等節,則一律答稱我不記得、忘記了、我不知道云云(原審易字卷第270頁反面至272頁反面),足見楊秀珍於原審審理作證時,對渠所涉選舉賭盤案告訴人有無涉案部分,有避重就輕之情,再衡以柳聰賢該時係楊秀珍之選任辯護人,當無扭曲當事人陳述內容自招喪失當事人信任之理,足認楊秀珍此部分證述均,不足採信。
⒉有無逾越合理評論原則範疇:
至被告就此事項在附表言論及文章所為關於「你介入的賭盤是賭1萬賠7千,然後用老鼠會的方式,我算一算3000萬可以影響1萬票。你一手做三立的新聞,做一些偏差的假新聞,然後影響很多人當人頭來簽你的賭盤,來影響大選結果」、「一手做假新聞,一手操控選舉賭盤、」「要一方面利用假新聞,一方面利用賭盤」、「所以才甘願投注重金以老鼠會方式來操作,使賭盤成為變形的現代買票賄選手法」、「最嚴重的是小選區單一席次的選舉,只要有人在特定目標下願投下1億元,以每票1千元計,就可順利買下10萬票,然後再配合地下賭盤簽賭,使接受賄款者還有選後簽注賭金可做後謝,就可大功告成,這也就是我在選前揭發地下賭盤有 三立董 事長林崑海及色情大亨黃俊傑操控,只能破了總統大選賭盤,卻阻擋不了我選區賭盤操作的原因。」等內容,則係被告在綜合其選區選民人數、結構、投票率、歷年來政黨得票率、當選票數等因素後,就選舉賭盤之操作方式、賠率、可能影響票數等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解讀及評論,屬被告就此與公共利益有關之可受公評事項之「意見表達」,且與被告此部分所指摘之具體事項間,並無欠缺關連性之無理謾罵或抽象污衊,亦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範圍,縱上開批評內容之用字遣詞,足令被批評者亦即告訴人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受憲法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俾以維護言論自由進而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有刑法第311條第3款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不能逕以同法第310條之誹謗罪相繩。
㈤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言論及文章中,關於指摘告訴人因選舉
賭盤遭檢察官傳喚,告訴人收受檢察官傳票後,因害怕接受調查,以出國為由欺騙檢察官,惟實際上人在高雄等事項:
⒈被告有無誹謗故意:
被告在發表附表所示言論及文章前,真晨報已於101年1月6日報導「總統與立委選舉正如火如荼進行中,賭盤的價碼也隨之水漲船高,高雄市檢調根據情報訊息得知 林姓 與黃姓二位重量級人物涉有重嫌,正準備通知到案說明時,二位重量級人物早已聞風而逃」之新聞,有真晨報影本1份在卷可按(他879卷第56頁)。並經證人即真晨報採訪主任楊之中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稱:當初我與被告在電話中有討論是誰涉及操控選舉賭盤,被告說他不知道是誰,我說可能是林崑海或黃俊傑,我之所以認為是林崑海或黃俊傑,是因為在新聞界中都是這樣的傳聞,有很多人告訴過我等語在卷(他880號卷第56頁反面;原審易字卷第151頁)。且中國時報、蘋果日報等媒體,亦分別於同年月10日大肆報導:「據了解,高雄檢調早在三個多月前,即接獲相關檢舉,檢舉內容與邱毅爆料大同小異,同樣是指控林崑海、黃姓大亨假簽賭之名行賄選之實,檢方隨即簽分他案進行了解,並通知林崑海到案說明,但林未如期現身」、「昨另有消息指出(指除邱毅指涉之內容外),南部檢調日前監聽屏東一名婦人疑似對總統選舉賭盤抽佣,對話中提到與林崑海有關的情資,檢調上月底打算傳林到案說明,林卻傳出在上月27日上午10時許離台到中國。」等內容,有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影本足憑(他879號卷第64至65頁)。 益徵 被告在發表附表言論及文章前,告訴人涉嫌選舉賭盤,經檢察官傳喚後,未如期到庭,逃往中國等說法,即已甚囂塵上。且告訴人於100年12月間,確有收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應於100年12月30日到庭之傳票,告訴人於同年月27日具狀請假,並於同日出境,於同年月31日入境等節,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證人傳票、刑事陳報狀、告訴人之護照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他878號卷第13至16頁)。總此,堪認被告在所發表附表所示言論及文章中,提及告訴人因涉入選舉賭盤遭檢察官傳喚到庭說明及收受傳票後,因害怕接受調查,藉故請假出國等內容,亦非憑空杜撰,係依其親自聽聞或接受媒體相關報導後所得訊息而為,尚無虛構、扭曲其所知所聞之範圍,其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具體事實為真,要難認其有誹謗故意。
⒉有無逾越合理評論原則範疇:
至被告就此事項在附表言論及文章所為關於「傳票下去之後這個林姓跟黃姓就跑了」、「林姓媒體大亨現在出國了啦。…他是收到傳票之後因為害怕被檢察官約談所以就離開高雄了。」、「所以檢察官要傳你問話,但你怕被收押,所以騙檢察官出國,其實是藏在高雄」、「你(即告訴人)在12/27上午10點騙檢察官你要去大陸,逃避出庭,結果藏在高雄,你敢出來歪屁股嗎?」、「三立老闆涉選舉賭盤藏匿無蹤」、「所以檢察官要傳林崑海來問話,他騙檢察官說要去中國」、「林崑海收到傳票後旋即躲到國外」、「崑海以到中國大陸為由避開傳訊,但昨天林崑海終於被邱毅逼出來,顯示其仍在高雄藏匿中,也證明林崑海欺騙檢察官的作賊心虛心態」、「三立董座林崑海欺騙檢察官要到中國大陸以躲避傳訊,欲藏匿在高雄」、「三立電視董事長林崑海介入選舉賭盤,遭檢方傳訊,假借要去中國大陸避開庭訊,顯示其怕收押的作賊心虛」等內容,則係被告就與公共利益有關之可受公評事項所為之主觀意見、解讀及評論,屬「意見表達」範疇,且與被告此部分所指摘之告訴人有遭選舉賭盤遭檢方傳喚調查之具體事項間,有相當關係,且未逾越針對告訴人在收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票通知於100年12月30日到庭後,前3日始具狀請假,並於同日出境,庭訊期日後,翌日即同年月31日入境之舉,足使一般社會大眾高度聯想告訴人係因害怕傳訊及調查,避走國外之「合理評論原則」範圍。同上理由,亦應受憲法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
㈥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言論及文章中,關於指摘告訴人以找黑
道對付記者方式,威脅恐嚇報導告訴人介入選舉賭盤之記者等事項部分:
⒈被告有無誹謗故意:
⑴在真晨報於101年1月6日為「林姓、黃姓兩人涉及總統及
立委大選的賭盤」報導後,真晨報採訪主任楊之中有請該報記者李漢儀前去採訪告訴人,告訴人在受訪時,確有向李漢儀提及選舉後大家來拼輸贏、大家選完要車拼(臺語)等語,李漢儀事後有將此告知楊之中,楊之中再將此事告知被告知悉等節,亦經證人即真晨報記者李漢儀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在真晨報於101年1月6日為上開「林姓、黃姓兩人涉及總統及立委大選的賭盤」報導後,有去採訪告訴人,我與告訴人討論我們報導的事情,當時我們在談選舉的事情,可能是因真晨報以頭條寫,好像影射是告訴人,告訴人有說選舉之後大家來拼一拼輸贏、大家選完要車拼(臺語)。我有把這句話跟楊之中報告,我覺得有一點在恐嚇楊之中的意思等語(偵續一55號卷第80至81頁;原審易字卷第153頁反面至第154頁反面);以及證人楊之中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請李漢儀向告訴人訪問要做平衡報導,告訴人對李漢儀說「我被你們這些媒體記者害得很慘,選後大家來輸贏」,我覺得有被恐嚇的感覺,但他沒有提到如何輸贏;我有把告訴人的反應及上開言語告訴被告。因為「拼輸贏」是黑道的術語,所以我會害怕等語(他880號卷第57頁;原審易字卷第150頁)在卷。
⑵參以「拼輸贏」或「車拼」(臺語)之意,用於正常競賽
活動時,固有一較高低之意,然若係在對特定人言行或特定事件有所不滿時,通常有挑釁對方滋事尋仇之意,且極易與黑道人士相連結,在社會新聞事件中亦屢見不鮮,並有相關新聞報導在卷可參(原審審易卷第100至122頁)。
是告訴人在受訪當時對於真晨報於101年1月6日所為之「林姓、黃姓兩人涉及總統及立委大選的賭盤」報導心生不滿情形下,口出此言,實有讓人產生在選後欲對楊之中滋事尋仇之觀感,而楊之中聽聞後,亦認「拼輸贏」係黑道術語,身心確倍感威脅恐懼,故向被告轉述上情,是則被告聞訊後,發表告訴人以找黑道對付記者方式,威脅恐嚇報導告訴人介入選舉賭盤之記者等言論或文章,自非無憑,堪認其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
⒉有無逾越合理評論原則範疇:
至被告就此事項在附表言論及文章所為關於「你覺得你黑道勢力大喔」、「林崑海卻還龜縮不敢踹共,另一方面卻對撰稿的記者威脅恐嚇、揚言要找黑道對付他。我覺得林崑海真不像是個男人,平日作威作福、囂張跋扈,事到臨頭,只敢找黑道去威脅小記者,卻不敢面對真相及司法制裁,真是孬種啊。」等內容,則係被告就此部分所指告訴人有以黑道方式恐嚇威脅報導告訴人介入選舉賭盤之記者,以及前述所指涉入選舉賭盤,遭傳喚後,藉故請假未到庭規避調查等與公共利益有關可受公評之具體事項,惟告訴人卻遲未出面說明之處理方式及反應所為之主觀意見及評論,屬「意見表達」範疇,且自被告於101年1月8日、同年月9日、11日先後在TVBS電視臺相關節目中發表附表編號1至3所示言論時,時有以第二人稱質問告訴人與選舉賭盤相關問題,並對告訴人喊話出面釐清,益徵被告為上開評論,主要目的係在敦促或刺激告訴人勇於出面說明釐清,甚至與其對質有無涉入選舉賭盤、遭檢察官傳喚未如期到庭、威脅記者等事項,未逾越一般社會大眾對此之「合理評論原則」範圍,縱用詞尖酸、刻薄、聳動、誇張,使告訴人感到名譽受損或不快,然該等評論既非單純針對告訴人為貶抑之評價,所依據之事實陳述,亦非憑空虛構,可由聽聞該評論之人自行判斷被告之意見是否公允,同上理由,亦應受憲法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又被告上開言論係對於具體事件所為之評論,而非對未指定之事實進行抽象謾罵,要難認其有公然侮辱之故意,尚與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亦難逕以該罪相繩。
㈦綜上所述,被告所發表之附表言論或文章,在屬「事實陳述
」部分,主觀上既均有相當理由及資料確信其所指摘之具體事實為真,缺乏「誹謗故意」,在屬「意見表達」部分,又均與其所具體指摘之事項有關,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範疇,且係本於身為該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選舉勝敗對其影響甚鉅,有切身利害關係,以及民主法治國家國民有參與、知悉一切攸關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資訊之權利,出於確保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公平性及正確性之動機及公益目的而為,自不構成刑法加重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至告訴人在選舉賭盤案未經起訴,楊秀珍所涉之選舉賭盤案經確定判決並未認有妨害投票犯行,然此係犯罪偵查機關及司法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之證據法則及證據價值判斷之結果,要與認定被告在發表附表言論及文章時,主觀上有無明知所言並非真實,仍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之誹謗故意無關,不得以此結果反推被告在行為時主觀上有實質惡意,且被告所為上開言論之憑據已說明如上,是縱告訴人嗣在選舉賭盤案未經起訴,楊秀珍所涉之選舉賭盤案經確定判決未認有妨害投票犯行,然此亦無礙於本院上開認定。總此,堪認被告上開所辯,均屬可採,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及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上開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犯行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上開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規定與判例意旨,依法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㈧從而,原審經審理後,認被告被訴上開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
犯行,要屬不能證明,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核無不合。況證據之取捨、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有無之認定,均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取捨判斷與認定,並不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是以,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依被告供述之消息來源、證人證述及選舉賭盤案中相關監聽譯文內容,並無關於「製造假新聞」、「重金1億元」、「老鼠會方式」、「賭盤賭1萬賠7千」等內容;告訴人係因有要事不克於傳喚期日到庭向檢察官請假,被告挾真晨報報導,發表「傳票下去之後這個林姓跟黃姓就跑了」、「是收到傳票之後因為害怕被檢察官約談所以就離開高雄了。」、「你怕被收押,所以騙檢察官出國,其實是藏在高雄」、「你在12/27上午10點騙檢察官你要去大陸,逃避出庭,結果藏在高雄」、「三立老闆涉選舉賭盤藏匿無蹤」、「檢察官要傳林崑海,他騙檢察官說要去中國,結果他在高雄」、「林崑海收到傳票後旋即躲到國外」等言論,使聽聞者誤認告訴人畏罪潛逃;告訴人針對真晨報報導,憤怒之餘,向來訪之真晨報記者李漢儀易南部人 習用之 欠文雅言語表示「我被你們這些媒體記者害得很慘,選後大家來輸贏」等語,係屬人之常情,被告無中生有,直指「對撰稿的記者威脅恐嚇找黑道對付他」、「事到臨頭,只敢找黑道去威脅小記者」、「威脅記者不要寫,不然就要對付他,你覺得你是黑道勢力大喔。」、「記者把你寫出來,你還打電話給人家說要黑道對付他。」,使聽聞者誤認告訴人係黑道人物,關於「我覺得林崑海真不像是個男人,平日作威作福、囂張跋扈,事到臨頭,只敢找黑道去威脅小記者,卻不敢面對真相及司法制裁,真是孬種啊。」等內容,則係惡意以毀損告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云云為由,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審判決認事用法違誤,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至本案證人柳聰賢在楊秀珍涉犯選舉賭盤案偵查中,在100年1月3日楊秀珍遭搜索後,受任為楊秀珍之選任辯護人,陪同楊秀珍至屏東調查站接受臺北市調處調查員訊問時,對此偵查中之案件,將其因陪同應訊時所知悉關於選舉賭盤案之案情內容告知被告一節,業據柳聰賢於原審審理時坦認無訛(詳上述㈣⒈⑴所載),並經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楊之中在偵查中證稱他有跟你說可能是林崑海或者黃俊傑有操控選舉賭盤,但沒有確定是他們兩人,為何你在2100說他們兩人名字?)當時他是跟我說確定是邱毅跟黃俊傑,且真晨報頭版也有刊登,『當時我跟一位律師有查證過』,是楊秀珍因為賭盤案件在板檢被偵查,偵查中他有供出林崑海…」「(何人跟你說林崑海收到傳票沒有去應訊?)該位律師有跟我講,以及我當時隨護有去雄檢了解檢方動態,我有去問林崑海是否請假,得知他是以出國請假,後來知道他是去大陸。」、「(如何知道楊秀珍跟 阿杰 的電話被監聽?)那位律師跟我講,當時我在司法委員會,跟一些檢調人員很熟,從中有得到消息知道楊秀珍被監聽…」(偵續364號卷第102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的消息來源就是楊之中及答辯狀13頁所載高雄的柳聰賢律師。」(原審審易卷第80頁);以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告訴人涉及選舉賭盤是有人證、物證與佐證,人證部分為柳聰賢律師,柳律師是選舉賭盤涉案人楊秀珍之委任律師,又曾任檢察官,所以當柳律師告知林崑海涉入選舉賭盤影響總統選舉與我個人的立委選舉,自然為我所深信不疑…」「…柳聰賢跟我講與本案有關的內容時,他只有跟我說這些內容是他陪訊楊秀珍時所得知…」(本院卷第91、92頁)等語綦詳。是柳聰賢在楊秀珍所涉選舉賭盤案件偵查中,將渠因擔任楊秀珍選任辯護人而陪同楊秀珍應訊所知悉之案情內容告知被告,此部分有無涉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洩密罪嫌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6、33條等規定,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黃雅君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附表】┌──┬────────────────────────┬────┐│編號│起訴書附表所載之不實言論內容/│備註│││原審公訴檢察官更正後之不實言論內容/││││原審勘驗結果││├──┼────────────────────────┼────┤│1│起訴書附表所載不實言論內容:│發表時間││├────────────────────────┤101年1月│││6號高雄真晨報頭條新聞式的報導「涉操控總統賭盤,│8日│││要角逃離高雄」,然後接著說林姓與黃姓兩人在港區都││││是重量級人物,…於是我開始去查,果然是事實,真的││││是事實,而且傳票下去之後這個林姓跟黃姓就跑了,那││││林姓是誰啊!林姓是一位在臺灣潑水會結凍友臺的媒體││││大亨董事長,我明說好了叫林崑海,現在據所我了解林││││姓媒體大亨已經出國了,他(指告訴人)是收到傳票之││││後,害怕被檢察官約談就離開高雄了等語。│││├────────────────────────┼────┤││原審準備程序中,公訴檢察官依被告刑事陳報狀內容更│被告刑事│││正後之不實言論內容:│陳報狀、││├────────────────────────┤原審準備│││6號的高雄的地方報真晨報頭條新聞式的報導「涉操控│程序筆錄│││總統賭盤,要角逃離高雄」,然後接著說林姓與黃姓兩│(原審易│││人在港都是重量級人物,影響力大,雄檢全力追緝。我│字卷第│││本來看了這個以後也覺得很訝異,怎麼會出現一個這麼│113至114│││大的新聞,而我們的電子媒體,平面媒體完全沒有報導│121頁反│││,於是我開始去查,果然竟然是事實,真的是事實,而│面、122│││且傳票下去之後這個林姓跟黃姓就跑了,那林姓是誰呢│頁)│││?林姓是一位在臺灣喊水會結凍友臺的媒體大亨董事長││││,我明說好了叫林崑海。…現在據我所了解,應該是林││││姓媒體大亨現在出國了啦。…他是收到傳票之後因為害││││怕被檢察官約談所以就離開高雄了。││├──┼────────────────────────┼────┤│2│起訴書附表所載不實言論內容:│發表時間││├────────────────────────┤101年1月│││林崑海先生我知道你現在藏在高雄,我下午已經跟檢察│9日│││官檢舉說你騙他出國,我要問你是否認識這兩人, 阿傑 ││││跟 珠姐 ,阿傑跟楊秀珍(即珠姐)上禮拜因涉入選舉賭││││盤已經被收押禁見,這兩人已經把你供出來了,這2人││││說跟你合作選舉賭盤,所以檢察官要傳你問話,但你怕││││被收押,所以騙檢察官出國,其實是藏在高雄,我要問││││你,你介入選舉賭盤,到底有多少金錢,你跟阿傑、楊││││秀珍的合作關係?你介入的賭盤是賭1萬賠7千,然後用││││老鼠會的方式,我算一算3000萬可以影響1萬票。你一││││手做三立的新聞,做一些偏差的假新聞,然後影響很多││││人當人頭來簽你的賭盤,來影響大選結果,我要問的是││││林崑海你到底有沒有介入總統大選的賭盤,第二你有沒││││有接受檢察官問話,不要藏在高雄,威脅記者不要寫,││││不然就要對付他,你覺得你是黑道勢力大喔。你控制三││││立製造假新聞,然後一手操控賭盤,記者把你寫出來,││││你還打電話給人家說要找黑道對付他。│││├────────────────────────┼────┤││原審勘驗結果:│原審勘驗││├────────────────────────┤筆錄(原│││林崑海先生我知道你今天、現在你藏在高雄啦,所以你│審易字卷│││應該有聽到我的話啦,我下午也跟地檢署來檢舉,說你│第122至│││騙檢察官,說你出國啦,所以你請假啦,但是其實你藏│124頁)│││在高雄,我要來問看你認不認識這個人?這個人上禮拜││││被檢察官收押,一個叫阿傑,一個叫做楊秀珍,別人叫││││她珠姐,一個叫做阿傑、一個叫做珠姐,楊秀珍,這兩││││個人現在已經介入選舉賭盤,已經被檢察官收押禁見,││││新聞也報出來了,這兩個人喔,我要跟崑海兄你說,這││││個人把你供出來你知道嗎?因為這兩個人把你供出來,││││所以你被檢察官傳你問話,因為這個人把你供出來,說││││選舉賭盤跟你合作啦,所以檢察官傳你去問話,傳你問││││話之後呢?你說你出國,你怕檢察官第二次又傳你,你││││怕傳之後又被收押,但是你其實是騙檢察官,你是藏在││││高雄啦,我今天把你戳破,我現在要來問,你到底介入││││選舉賭盤,你介入多少金錢?你跟這個阿傑、和楊秀珍││││,你們合作的關係是怎樣?我已經說很白了,你介入選││││舉的金錢啊,你裡面操作的方式啊,是賭1萬賠7千…賭││││1萬賠7千,然後用老鼠會的方式,就是說3000萬找10個││││300萬,每300萬再找10個30萬,每30萬再找10個3萬的││││,1個3萬的再去找10個3千的,然後賭1萬賠7千啦…我││││之前算一算三千萬可以影響一萬票,你到底賭多少?因││││為你一手做你三立的新聞,然後做一些偏差假的新聞,││││然後來引誘很多人願意來做你的人頭,願意來簽你的賭││││盤,這樣的做法是影響到民主選舉正常大選的結果,我││││以下說的話我完全負責任,你林崑海先生你敢和記者說││││你現在人在高雄啦,我當然也知道你藏在高雄,這就是││││我說出來的,但是你不敢面對裡面很嚴重的問題啦,第││││一啦你有簽賭嗎?你有介入總統的賭盤嗎?你有介入立││││委的賭盤嗎?你簽多少錢啊?第二,你和阿傑和楊秀珍││││這兩個大組頭,被收押的大組頭,你們合作的關係是什││││麼?第三,你到底被檢察官傳去問話了沒有?第四,你││││既然藏在高雄,你為什麼騙檢察官你出國啦?(原審易││││字卷第122頁正反面)但是你林崑海你轉移焦點啊,我││││要問的是你林崑海你到底有沒有介入總統和立委選舉的││││賭盤嗎?…很簡單嘛,你自己出「林崑海先生我知道你││││今天、現來說嘛,你有簽賭嗎?你崑海有簽賭嗎?你出││││來說清楚啊。第二啊,你林崑海有接受檢察官的問話嗎││││?你說清楚嘛,你不用在那邊說三道四,也不用講保留││││法律追訴權,要告就去告啦,看你敢告不敢告啊,不要││││藏在高雄,然後聯絡一些記者,又威脅記者說要叫人對││││付他,還說叫他不能寫,說你寫要對付你,你以為你是││││黑道嗎?你林崑海厲害是嗎?你以為你黑道勢力大是嗎││││?什麼人都怕你是嗎?(原審易字卷第123頁反面)││├──┼────────────────────────┼────┤│3│起訴書附表所載不實言論內容:│發表時間││├────────────────────────┤101年1月│││檢方啊開始在1月4號開始抓選舉賭盤,…果抓到最高檢│11日│││所公布3個很大的組頭,這3個很大的組頭其中有楊秀珍││││,其中有阿傑…,結果查出來跟他們有關係的除了這個││││姓黃的色情業大亨以外,主要跟林崑海,三立的董事長││││林崑海有關係,尤其在楊秀珍這個屏東潮州的組頭的監││││聽筆錄裡。她跟林崑海的關係很清楚了,…所以說呢楊││││秀珍跟阿傑都把林崑海供出來,…他這個選舉賭盤不是││││只有做高雄而已,也不是只做屏東喔,他是整個縱貫線││││臺北縣、苗栗、新竹、臺中、嘉義、雲林、臺南、高雄││││、澎湖、屏東,整個臺灣的縱貫線全部都在做選舉賭盤││││,你(即告訴人)在12/27上午10點騙檢察官你要去大││││陸,逃避出庭,結果藏在高雄,你敢出來歪屁股嗎?…││││我相信天公有眼睛,你今天你林崑海跟這些組頭,你們││││要一起操控選舉賭盤,要來做奧步,要讓選舉翻盤。│││├────────────────────────┼────┤││原審勘驗結果:│原審勘驗││├────────────────────────┤筆錄(原│││檢方剛好是在一月四日開始抓選舉賭盤,結果抓到什麼│審易字卷│││人勒?結果抓到…最高檢所公布的抓到三個很大的組頭│第155至│││,這三個很大的組頭其中有楊秀珍,其中有阿傑,然後│156頁反│││我查看看到底楊秀珍跟阿傑和什麼人有關係…結果查出│面)│││來跟他們有關係的除了這個姓黃的情色大亨以外,主要││││跟林崑海,三立的董事長林崑海有關係,尤其在楊秀珍││││這個屏東潮州這個組頭的監聽筆錄裡。她跟林崑海的關││││係很清楚了,我昨天有拿昨天的蘋果日報,很詳細報導││││,所以說呢楊秀珍跟阿傑都把林崑海供出來,所以這條││││案子因為這樣爆發…我要和大家說喔他這個選舉賭盤不││││是只有做高雄而已喔,也不是只做屏東喔,他是整個縱││││貫線臺北縣、苗栗、新竹、臺中、嘉義、雲林、臺南、││││高雄、澎湖、屏東,整個臺灣的縱貫線全部都在做選舉││││賭盤,他影響的金錢是多大,所以我才一定要向三立董││││事長林崑海和那個姓黃的…我來告發這個姓黃的,我要││││把它說出來,這個選舉的賭盤可以破解…(原審易字卷││││第155頁反面)我很簡單嘛我只有問林崑海三個問題嘛││││,第一,你林崑海有介入選舉賭盤嗎?第二嘛,你跟楊││││秀珍、阿傑有什麼關係嗎?第三嘛,檢察官有傳過你嗎││││?結果昨天的蘋果日報寫得很清楚啊,你就是在12月27││││日上午10點,你騙檢察官嘛,說你要去大陸,逃避出庭││││,然後你藏在高雄嘛,你敢出來歪屁股嗎?和…記者說││││你在高雄,你人在高雄,你為什麼不敢講?你到底有沒││││有簽賭?這就是最嚴重的問題啊,我相信天公有眼睛,││││你今天你林崑海跟這些組頭,你們要一起操控選舉賭盤││││,要來做奧步,要讓選舉翻盤(原審易字卷第156頁)││││。││├──┼────────────────────────┼────┤│4│三立老闆涉選舉賭盤藏匿無蹤等語。│發表時間││││101年1月││││8日│├──┼────────────────────────┼────┤│5│起訴書附表所載不實言論內容:│發表時間││├────────────────────────┤101年1月│││三立電視臺的董事長林崑海,現在一手做假新聞,一手│10日│││操控選舉賭盤。選舉的賭盤大家都知道,選舉的賭盤參││││加人有多少。他就可以改變選舉的結果,這就是奧步,││││大家都想民進黨是否有這麼強,原來就是有個奧步,原││││來最後奧步的男主角就是三立董事長林崑海,就是要用││││林崑海一手做假新聞,再一手操控選舉賭盤來影響總統││││大選跟立委選舉,要一方面利用假新聞,一方面利用賭││││盤,你若讓林崑海能成功,用選舉奧步成功,這次總統││││就翻盤,那臺灣人民這艘船就翻了,就沈了。所以我要││││把三立董事長林崑海所做的骯髒事說出來,這就叫天網││││恢恢,林崑海上個禮拜有兩個跟他合作操控選舉賭盤的││││人,一個叫阿傑,一個叫楊秀珍,外號叫珠姐,兩個人││││被檢察官抓到,結果珠姐楊秀珍被檢調監聽時,說裡面││││有林崑海的名字,今天報紙也登出來,事實證明,結果││││楊秀珍也供出,說檢察官要傳林崑海,他騙檢察官要去││││中國,結果他在高雄。│││├────────────────────────┼────┤││原審勘驗結果:│原審勘驗││├────────────────────────┤筆錄(原│││三立電視臺的董事長林崑海,現在一手做假新聞,一手│審易字卷│││操控選舉賭盤。選舉的賭盤大家都知道,選舉的賭盤簽│第156頁│││賭的人數多少大家知道嗎?它就可以改變選舉的結果,│反面至│││這就是選舉最大的奧步,立委…大家都想不懂啊,到底│159頁)│││民進黨有這麼強嗎?現在大家知道了原來它最後就是有││││這個奧步,這個奧步本身的男主角就是三立董事長林崑││││海,就是要用林崑海一手做假新聞,然後一手來操控選││││舉賭盤,要利用一方面假新聞,一方面選舉的賭盤來影││││響總統大選跟立委選舉…你若讓林崑海能成功,用選舉││││奧步成功,這次總統就翻盤,那臺灣人民這艘船就翻了││││,就沉了。所以各位高雄的鄉親父老,我們不能讓民進││││黨這奧步最後成功啦,所以我要把林崑海,三立董事長││││林崑海所做的骯髒事說出來,這就叫天網恢恢,林崑海││││上個禮拜有兩個跟他合作操控選舉賭盤的人,一個叫阿││││傑,一個叫楊秀珍,外號叫珠姐,兩個人被檢察官抓到││││,被收押在裡面了,結果珠姐楊秀珍被檢調監聽時,聽││││到說裡面有林崑海的名字,今天報紙也登出來,事實證││││明,結果楊秀珍也供出,阿傑也供出來了,所以檢察官││││要傳林崑海來問話,他騙檢察官說要去中國(原審易字││││卷第157頁)。││├──┼────────────────────────┼────┤│6│⑴…林崑海與黃俊傑均以重金投入選舉賭盤,並企圖以│發表時間│││此干擾選舉,使 馬英九 及邱毅敗選,…林崑海收到傳│101年1月│││票後旋即躲到國外,黃俊傑也隨後離開高雄躲避、行│6日至12│││蹤不明,這大概是目前選戰中針對選舉賭盤所查獲的│日│││兩個最大咖了。││││⑵…之後林崑海積極參與政治,使三立成為綠營的中央││││電視台,更成為抹黑抹紅藍營政治人物的打手,…次││││林崑海以賭盤介入大選,鎖定目標是馬英九及邱毅,││││…所以才甘願投注重金以老鼠會方式來操作,使賭盤││││成為變形的現代買票賄選手法。││││⑶…證明上週被收押的楊秀珍(珠姐)、阿傑等人與三││││立董事長林崑海合作介入總統及立委選舉賭盤,…崑││││海以到中國大陸為由避開傳訊,但昨天林崑海終於被││││邱毅逼出來,顯示其仍在高雄藏匿中,也證明林崑海││││欺騙檢察官的作賊心虛心態。三立電視一向以偏頗言││││論抹黑馬總統、國民黨政府以及邱毅等,原來林崑海││││是一手搞假新聞、一手操控選舉賭盤。││││⑷…如果是媒體大亨透過媒體釋放假新聞,再操控選舉││││賭盤,雙管齊下自然可左右小區域立委選情。民進黨││││ 蔡英文 與 陳菊 曾宣稱要在高雄9席立委全拿,得票率││││超過6成,所憑藉的大概就是林崑海等人的奧步操弄││││。││││⑸…三立董座林崑海欺騙檢察官要到中國大陸以躲避傳││││訊,欲藏匿在高雄,…,現在林崑海介入選舉賭盤千││││真萬確、鐵證如山。││││⑹三立電視董事長林崑海介入選舉賭盤,遭檢方傳訊,││││假借要去中國大陸避開庭訊,顯示其怕收押的作賊心││││虛。自從我揭露林崑海的奧步後,已經過了60多個小││││時,林崑海卻還龜縮不敢踹共,另一方面卻對撰稿的││││記者威脅恐嚇、揚言要找黑道對付他。我覺得林崑海││││真不像是個男人,平日作威作福、囂張跋扈,事到臨││││頭,只敢找黑道去威脅小記者,卻不敢面對真相及司││││法制裁,真是孬種啊。││││⑺…林崑海利用三立電視一手做假新聞抹黑馬英九、國││││民黨及邱毅,一手操控賭盤牟取經濟及政治利益,更││││是罪惡滔天的犯罪行為。││││⑻…最嚴重的是小選區單一席次的選舉,只要有人在特││││定目標下願投下1億元,以每票1千元計,就可順利買││││下10萬票,然後再配合地下賭盤簽賭,使接受賄款者││││還有選後簽注賭金可做後謝,就可大功告成,這也就││││是我在選前揭發地下賭盤有三立董事長林崑海及色情││││大亨黃俊傑操控,只能破了總統大選賭盤,卻阻擋不││││了我選區賭盤操作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