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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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應補文件及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6月25日裁定命債務人於六十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7月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宗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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