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1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鄭庭壽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而非清算,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云云,惟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不符。從而,債務人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