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3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46號原告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森豐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0年3月9日以「具有倒角之晶片及其製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嗣原告於91年7月18日修正專利說明書,並修正發明名稱為「具有倒角之晶片」,被告依該修正本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乙○○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
2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9月27日以(94)智專三(二)04066字第0942088732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曹瑞卿法官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