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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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30號上訴人 簡麗勳 住高雄市○○區○○街○○號12樓即原告居高雄市○○區○○路○○號被上訴人 臻霖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法定代理人 黃昭贊 住同上
籍設金門縣金沙鎮西園7之1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條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足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月16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繳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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