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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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2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素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饒志民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