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25號上訴人甲○○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及財產權上訴,其中非財產權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四千五百元;因財產權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元,合計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零八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