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10號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6494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即同案被告)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蔡建興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