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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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補充合夥虧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4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伶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劉時宇 律師複代理人 陳可家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進益 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充合夥虧損等事件,原告起訴及被告提起反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為此:
一、查原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8,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