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95號上訴人 黃德禮 被上訴人 唐永宇
鄭如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