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89號聲請人申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秋英 代理人 温翌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4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泰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羅志瑋第一銀行林口工二分行113年7月8日512,133元RA161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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