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26號原告 盧秀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俊賢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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