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即廣信地板工廠)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0一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