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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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再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87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7年8月29日97年度聲再字第14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之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甚明(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381號、72年度台抗字第312號裁定參照)。本件聲請人就本院97年8月29日所為97年度聲再字第140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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