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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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再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9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81號,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12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22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