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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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20號乙○○上一人指定送達代收人 葛艾樺 台中市○區被告丙○○
弄6之7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8年度交上訴字第61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真明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