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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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5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553號,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202號),提起上訴,本院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係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為上揭所列各罪之一。其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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