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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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永勤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永勤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七條之罪,所處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拾貳萬伍千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永勤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3年7月初起至同年10月15日止,因其負責人甲○○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於95年7月20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418、41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真明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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