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違管│有││苗│號│││││││││反理│期│4│栗│等│新│6││新│6││0│已│麻條│徒│││地│偵8│竹│易3│6│竹│易3│73│竹9│執│醉例│刑│月│檢│0│地│5││地│5││檢執2│畢│藥│六││署│9│院│││院│││2││品│月│││1││││││││├──┼──┼────┼──┼─────┼─┼───┼────┼─┼───┼────┼───┤│違│有││苗│號│台│││台│││││反│期│4│栗│3│中│上8││中│上8││0│未│藥│徒│││地│偵9│高│更0│6│高│更0│82│執7│執│事│刑│1間│檢│3│分│㈠1││分│㈠1││1│行│法│五││署││院│││院│││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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