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世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慶傢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