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470號
原 告 天生贏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陸潤濤
訴訟代理人 林強生
黃福蘭
被 告 楊俊元 (原名 楊文冏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