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85號原告 陳信義 被告 洪翊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信義與被告洪翊慈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以109年度家補字第2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裁判費用新臺幣4,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是項裁定經本院寄送原告住所及居所地址,已分別於109年5月15日寄存送達於臺中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復興派出所,而於109年5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而原告固於109年6月6日繳納1,000元,惟尚有裁判費3,000元未據繳納,再經本院於109年6月16日通知原告應如數補繳,且上開通知寄送原告住所及居所地址,業已分別於109年6月20日寄存送達於臺中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復興派出所;而另原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復未於109年9月2日上午9時50分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且迄今尚未繳納補正程式之欠缺,亦有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送達證書、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原告迄今尚未依法補正,其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 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