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0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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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30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峻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一○七年度審易字第三○五三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藍峻守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