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文利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號,及其上同段133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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