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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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3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柯美吟 上列聲請人與 洪義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0000000000門號於民國105年8月7日申請專案(專案補償款繳款單所記載之專案合約生效日)之專案補貼款收取相關約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