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東炫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0000000.選任辯護人 劉雅榛 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 廖瑞鍠 律師被告丁○○○○○○.指定辯護人 張格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 黎孟雄 )、乙00000000000000( 阮庭成 )、丙000000
000( 文玉英 )、丁000000000( 文俊英 )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00(黎孟雄)、乙00000000000000(阮庭成)、被告丙000000000(文玉英)、丁000000000(文俊英)等四人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犯罪嫌疑重大,且均屬外籍勞工,在臺無設籍之住所,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98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3月24日、5月24日各延長羈押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9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