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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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9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國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