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947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甲00000000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甲00000000間請求給付新台幣
2萬元之同一事件,業經本院核發99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支付命令,並經債務人甲00000000提出異議在案,依法視為債權人起訴或聲請調解,現以99年度潮小字第312號事件繫屬本院中。請依法表明債權人何以就已繫屬於本院之同一事件重複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二、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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