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典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豐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相對人 郭大興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不服民國
100年7月6日本院100年度勞簡上字1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振芳
法官汪怡君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