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4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宇申選任辯護人丁穩勝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第二行所載之「有期徒刑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叁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第2行所載之「有期徒刑月」,與原本不符,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意旨,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叁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