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345號聲請人 蔡得永 代理人 蔡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3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1605-79-ND-000000-0│1│1000│││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1605-79-ND-000000-0│1│1000│││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1605-79-ND-000000-0│1│1000│││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1605-79-NX-000000-0│1│75│││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