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鼎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鼎貴所犯如附表所示玖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周鼎貴因犯如附表所示9罪,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9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原宣告刑除附表編號9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外,亦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並業已確定,因有期徒刑與罰金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就罰金新臺幣10萬元部分諭知之必要,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亦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黃俊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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