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44號上訴人 張之菱
李文生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 律師
劉嘉瑜 律師被上訴人 禚博仁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關於「票號為CN0000000至CN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CN0000000至CN0000000及CN0000000、CN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郭顏毓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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