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31號原告 李美英
毛淑卿 楊碧鐶 前列3人共同 鄭素珍 訴訟代理人 張文政 被告俊克服飾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文鎮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 律師
陳一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