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1號原告 陳金旺 訴訟代理人 候志翔 律師上列原告對於被告 楊勝元 等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下列起訴必要程式事項。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等規定,駁回起訴:
一、被告楊勝元之戶籍或除戶謄本(須包含真實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應受送達之處所,以資特定真實身分及當事人能力。
二、被告千榮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