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73號上訴人 陳美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7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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