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19號聲請人 張參雄 相對人 洪茂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表中關於五一地號土地所有權之權利範圍「一百萬之六六○」之記載,應更正為「十萬之六六○」。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表中關於三六八五建號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一百萬之八三八」之記載,應更正為「十萬之八三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